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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继承房产案件中,除确认继承份额外,法院是否可以一并对房产进行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书与李某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三名子女,即长子徐昆、长女徐某甲、次子徐某乙。徐昆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名子女,即徐某丙。徐某书于2013年10月27日死亡,李某玲于2021年5月12日死亡,徐某丁于1992年11月12日死亡。另查明,徐某书的父母均先于徐某书去世,李某玲的父母均先于李某玲去世。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认可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x号楼xx号房产的价值为合同出售价值即245万元,且同意按照该价值计算得出的房屋单价来确定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5号楼X-XXX号房产的总价值。经计算,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5号楼X-XXX号房产的总价值为:245万元/101.88平方米×149.27平方米=3589630元。徐某乙主张该两套房屋均由其个人继承所有,徐某甲同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5号楼X-XXX号房产过户到徐某乙名下,主张应继承份额的价值补偿,自愿将其应继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x号楼xx号房产的份额赠与徐某乙。徐某丙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两处房产。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人尽扶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物质方面,更多的体现在对老人日常生活的关心、照料与陪伴等方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证据,鉴于徐某乙多年来与两被继承人徐某书、李某玲共同生活,徐某甲也对两被继承人进行照料与陪伴,徐某乙、徐某甲对两被继承人徐某书、李某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对各继承人继承该房产的份额予以适当调整,由徐某乙继承7/16份额,由徐某甲继承5/16份额,由徐某丙继承4/16份额。徐某乙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x号楼xx号房产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608898.47元及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5号楼X-XXX号房产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935229.13元,均系取得该两处房屋的实际及必要花费,应在遗产分割时予以扣除。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现状,各继承人不具备按份共有上述房屋的基础和可行性,为便于遗产的管理和使用,法院酌定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x号楼xx号房产由徐某乙继承所有,徐某乙向徐某丙支付房产分割款230137.7元(2450000-608898.47元=1841101.53元1841101.53元×1/8=230137.7元)。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号国熙台小区5号楼X-XXX号房产由徐某乙继承所有,徐某乙向徐某甲支付房产分割款829500元(3589630元-935229.13元=2654400.87元2654400.87元×5/16=829500元),向徐某丙支付房产分割款663600元(3589630元-935229.13元=2654400.87元2654400.87元×1/4=663600元)。鉴于给付金额较高,法院酌定履行期限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