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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没有继承人的怎么办?遗产应该由谁来管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聋哑孤寡老人。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刘某生活时,刘某选择由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照顾其晚年生活。因刘某生活不能自理,安某乙、安某甲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护工照料。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安某甲负责。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在刘某死亡后,负责处理了丧葬事宜。刘某死亡后遗留房屋一处,没有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刘某死亡后,其无继承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所界定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在刘某生前对其扶养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并非刘某的继承人,但对刘某生前的饮食、医疗等极尽照顾,生活上扶助较多。该三人对刘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发生,民法典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可以申请指定刘某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