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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进行过户也能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93年,于某与安某调解离婚后,其8岁的女儿小于由母亲安某带走抚养。离婚后没多久,于某因一场疾病去世。几年间,一直由于家四姐妹负责照顾于某,安某和小于鲜有露面。于家四姐妹操办完丧事后整理遗产遗物,其中有一套位于房山区的商品房是于某的遗产,房产证也一直在于某处保管。小于起诉于家四姐妹,要求返还房产证原件。然而还不及于家四姐妹联系小于处理房产,于家四姐妹又收到了小于的起诉状。于家四姐妹看到起诉材料才知道小于与安某已经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将房产过户至小于名下。于家四姐妹气不过小于不尽赡养义务还故意隐瞒四姐妹的扶养情况,故起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律师评析

于家四姐妹多年来对于某进行扶助、供养,属于房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而小于与安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影响于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双方需要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该案中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于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当在遗产继承中被排除在外应该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实践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实体性价值,发挥警示“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社会价值,弘扬养老、孝老、敬老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