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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一房许两儿”,两份有效遗嘱到底谁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韩与倪大妈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自老韩于2006年去世后,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

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6月,倪大妈来到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与其谈话并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赔来的房屋给二儿子韩亮继承。

同日,该所出具倪大妈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韩明和韩亮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五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以倪大妈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亮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刘颖新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甚至成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应地,人们的书写方式及影音记录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形式也随之出现。

较之《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且对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立遗嘱的日期规定都进行了规定。

因此,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对于见证人人数、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以及立遗嘱的日期的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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