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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涉外继承难?法律实操指南来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均系中国国籍,婚内共育有三个子女,即王大力、王小力和王美美(均系化名)。由于王某常年从事跨境金融工作,其在资产配置上投资了部分海外资产,如美国房产、美国理财型保险等。王某的三个子女陆续成年后,王大力前往澳大利亚工作生活,并加入了澳洲籍。王小力则在美国取得了绿卡,并在当地定居生活,但未加入美籍,仍为中国国籍。王美美一直在国内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后,王某夫妇相继在中国去世并留有两份共同遗嘱,其中遗嘱1为王某夫妇在澳大利亚探亲时所订立,遗嘱内容为王某夫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归王大力、王小力共同继承。遗嘱2为王某夫妇在国内订立,内容为王某夫妇在美国的理财型保险和某房屋均归王美美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若采非诉途径,需遵守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遗产位于与我国订立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可类比参照上述公证继承程序,在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经遗产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如果遗产所在国需征收遗产税,还应先申报缴纳相关的遗产税。

如果继承人对于境外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选择诉讼程序的,需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处理。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不动产具有专属管辖和法律适用,当遗产为境外不动产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对于境外的动产继承,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则对其在境外的动产遗产,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上述案例中,遗嘱2中涉及的遗产为王某夫妇在美国的理财型保险和某房屋,就房屋的继承需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准,而对于理财型保险,由于被继承人王某夫妇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故我国法院对该财产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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