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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方不能证明遗嘱真实性,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白某生有二子,即黄1、黄2。黄某于2016年去世,白某于2013年去世,黄某、白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黄1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白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黄2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黄某、白某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

黄1不同意黄2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即将遗产留给其处分,黄2没有权利主黄继承。

法官释法

庭审中,黄1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黄某与白某的个人银行存款,由二子黄1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黄某、白某”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黄1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黄某本人书写,黄某、白某亲笔签名。黄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字体前后不一致,黄某、白某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为此,黄1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字迹较少,且签名写法上也有不同,考虑到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或书写能力的变化较大等因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名下存款为白某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去世后,析出一半为黄某的财产,剩余一半应作为白某的遗产;相应地,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应先析出一半作为白某的遗产。黄1虽提供了遗嘱,但黄2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而黄1提出的鉴定申请又被鉴定机构退回,现黄2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白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黄某、黄1、黄2继承。黄某去世后,属于黄某的存款及其继承白某的遗产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在黄某未留有合法书面或口头遗嘱的情况下,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黄1、黄2继承。因黄1已将黄某、白某的银行存款领取,故其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黄2。

本案中,黄某1虽提供了遗嘱,但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中被继承人的书写与签字提出了异议。这时黄某1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在黄某1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黄某1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致使其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为孤证,应由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