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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与亲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遗产,继子女能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日,年仅40余岁的郑某突感不适,弟弟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其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几个小时后便因抢救无效死亡。因郑某父母均已去世,其本人无子女,亦与前妻华某离婚,故郑某的丧葬事宜均是3个兄弟办理。此后其3兄弟协议,郑某的房产及其他遗产全部由其侄子继承。然而,2019年7月,郑某的3个兄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华某与其第一任丈夫张某所生之女郑某1以其为郑某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郑某全部遗产。

2003年,刚满一周岁的郑某1就因母亲华某跟郑某再婚,开始跟郑某共同生活。华某与郑某再婚后感情一般,曾生育一子,但该子因意外去世。到2016年,华某与郑某因家庭琐事矛盾已经不可调和,郑某将华某及郑某1赶出家门,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当时郑某1尚未成年,郑某不同意继续抚养郑某1,且要求华某返还其抚养郑某113年的生活费。最后法院判决华某与郑某离婚,郑某1由华某自行抚养。离婚后,华某与郑某关系更为恶化,因承包地、财产问题发生多起冲突,甚至数次报警。此后郑某1与郑某未曾联系,郑某去世后郑某1也未对郑某进行过吊唁。

因此次诉讼时郑某1仍未成年,其母亲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郑某的3个兄弟认为,郑某与华某离婚后郑某与郑某1之间姻亲关系自然终结,故以郑某1不再是郑某继女,无权继承郑某财产为由不同意郑某1的诉讼请求。并表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郑某1未对郑某尽过任何义务,让其继承郑某财产,有违郑某本人意愿和基本的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郑某1系郑某继女,双方共同生活13年,由郑某与华某共同抚养教育,故其属于婚姻法中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对于未成年子女,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如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华某与郑某离婚时,郑某1尚未成年,郑某已明确要求在应给付华某的共同财产折价款中扣除抚养教育郑某1的费用,此后郑某与郑某1无来往,亦未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在搬离涉案房屋后也未回来探望过郑某,郑某的丧葬事宜及吊唁事宜其均未参与。

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郑某不同意再继续抚养郑某1,郑某与郑某1之间继子女关系已经解除,故郑某1不能参与郑某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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