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刘颖新律师讲法】民法典遗嘱效力认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以最后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老先生的老伴去世早,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他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留给女儿,房子留给儿子。后来,王老先生摔了一跤,女儿鞍前马后的尽心照料让他改变了主意,他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值钱的房子留给女儿。春去冬来,王老先生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思来想去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以后居无定所。于是,他又让两位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打定主意还是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遗嘱订立后不久,王老先生去世了。兄妹二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父亲的三份遗嘱,也为此打起了官司。

 

裁判结果

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判决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子。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王老先生前后共立了三份遗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实施后,王老先生这个案子就不会这么判了。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向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如果王老先生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订立了这三份遗嘱,结果就会完全不同。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就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可以继承房子,女儿继承车子。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