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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抚养较多”的人也可分得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红和小绿相识时均系离异未婚,决定共同搭伙儿过日子,此后十年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二人一直住在小红名下的一处房产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都认可二人的夫妻关系。

之后,小绿突发疾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其母和其子,与小红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小绿母亲认为,小红和儿子没有领结婚证,没有资格来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小绿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小红虽然不是小绿的法定继承人,但两人长期以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属于事实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小红对小绿既有生活上的照顾,又有精神上的陪伴,在小绿病重时更是不离不弃,可以认定小红对小绿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与价值理念,彰显了其对被继承人的人格自由与尊严的尊重,也表达了遗产酌分请求权主体的利益诉求与人文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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