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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房产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关某与东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长女东某1、次女东某2、儿子东某3。东某于2014年死亡。关某于2022年死亡。东某3育有两女,分别为长女东某4和次女东某5。东某3于2022年死亡。

东某于1995年与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并于1995年底缴清购房款。后东某取得了北京市昌平区XXXX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北京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东某于2014年因病死亡,根据东某2008年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中属于东某的产权份额由关某继承。2014年,关某取得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关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各方当事人均只主张继承涉案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关某之子东某3先于被继承人关某死亡,其女儿东某4和东某5有权代位继承东某3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该房产应该由东某1、东某2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东某4和东某5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