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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拆迁,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高小妹夫妻二个共生育了四个子女。高小妹夫妻二人原居住在光复西路的私房里,这套私房是高小妹公公婆婆留下的。随着孩子们越来越大,高小妹夫妻二个又再次翻建就成了后来的二层六间的结构。1981年丈夫去世,1985年高小妹取得了该套私房的所有权证。高小妹的二个女儿已经出嫁在外居住,后来大儿子结婚后也搬离了私房,只有小儿子和自己居住在一起。因为和小儿子居住在一起,平时小儿子对自己照顾比较多,再加上小儿媳妇本来就是高小妹远房的亲戚,和小儿子结婚之后更是亲上加亲。小儿媳妇对自己也很孝顺,老人萌生了想把自己财产将来交给小儿子继承的想法。那年春节,几个孩子都聚在了一起,高小妹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大儿子虽然家境状况比较好一些,但是大儿媳妇做人比较强势,和婆婆关系不是很好,将来也不可能去长期照顾老人,所以大儿子乐得让弟弟去照顾母亲,他对母亲的处理没有意见;二个女儿本来就有自己的公公婆婆需要赡养,她们也同意母亲的想法。于是在高小妹的主持下,高小妹和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载明光复西路某号丙的房子底层中间和西面一间归高小妹,底层东面一间归小儿子;二楼东面一间归大儿子,中间和西面一间归二个女儿。高小妹在协议里承诺将来自己去世之后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及房屋权益交由小儿子继承。一家人在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2020年,光复西路的私房被列入市政动迁范围,高小妹安置取得了一套住房,其他几个子女也得到了相应的安置款。2011年初高小妹去世。高小妹去世后,大儿媳妇向大儿子也提出要求要继承婆婆的房屋。但是大儿子不同意,他认为母亲已经把房子给了弟弟,自己不能出尔反尔。大儿媳妇可不这么认为,她认为婆婆立遗嘱的房子已经拆迁,婆婆可没有说要把新分的房子给弟弟,原来那份遗嘱应该是无效的。大儿媳妇为此和大儿子展开了冷战,大儿子经不住压力,只好向弟弟提出希望弟弟能补偿自己一部分,没想到这一下子就遭到了弟弟的拒绝。二个女儿也得知嫂子和哥哥现在反悔了要分母亲的财产,但是她们就是不表态。她们心里清楚,如果哥哥推翻母亲的遗嘱,她们同样也能得到好处。于是大儿子在妻子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高小妹在其配偶去世后,对位于本市光复西路某号丙的私房与四个子女进行了分家析产,且高小妹和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依法有效,根据该协议高小妹对该处房屋底楼中间和西面一间享有所有权。同时在该协议里被继承人高小妹明确表示该房屋内属于自己的份额及房屋权益将来由小儿子继承,该协议同时还是被继承人高小妹的遗嘱。虽然遗嘱指向的房屋已经于2020年拆迁,但是高小妹据此获得了系争房屋的安置,系争房屋实际上是高小妹原房屋份额权益的转化,不能视为该遗嘱已经被撤销。故此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对高小妹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还是否有效。首先,高小妹生前与子女就房屋所进行的析产以及分家协议中将自己房屋份额以及房屋权益交给小儿子遗嘱继承是有效的。该遗嘱的内容是高小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其次本案高小妹遗嘱中遗嘱指向的对象是房屋份额及房屋权益。在房屋未拆迁前,高小妹享有约定房屋的份额。在房屋拆迁之后高小妹在该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了新的拆迁安置房屋,新的安置房屋即是原房屋份额的房屋权益的物化。原来房屋实体上虽然灭失但是该房屋的权益并没有消失,房屋权益以安置房的形式存在,只不过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高小妹遗嘱中提到的房屋份额以及房屋权益仍然要按照高小妹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高小妹的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再次、本案的遗嘱如果仅仅是指向光复西路的房屋而没有指向房屋的权益,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故此本案高小妹如仅仅将遗嘱指向光复西路的房屋而没有指向房屋的权益,法院可能会认为原来房屋已经被拆迁,遗嘱并未指向安置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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