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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老先生生育有子女3人,其中有婚生子女2人分别为顾大、顾二,非婚生子女1人顾三。顾老先生和妻子于2013年离世,顾大非婚也未育有子女,于2021年因故离世,留下个人所有的房产一套。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顾大遗留的遗产应由作为兄弟姐妹的顾二和顾三继承。但顾二认为顾三为顾老先生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并不具有继承顾大遗产的资格,并未通知顾三去继承房产。但顾三从别处获知消息后,火急赶忙地从外地赶回,要求参与顾大遗留房产的分配。顾二获知顾三要与自己竞争顾大遗留房产份额的消息后,愤怒异常,与赶来的顾三就顾大遗留房产的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锋。

顾二主张:自己作为与顾大同父同母的亲生兄弟,理应独自分配继承分配获得顾大遗留房产份额的全部,同时,自己在顾大生病照料的生前,为顾大的医疗诊断、救治和治疗独自一人付出了巨大的精力成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顾三在生前并未照料探望过病重的顾大一天,也从未主动联系过自己的亲生大哥,从这足以证明顾三丝毫不顾及其与顾大、顾二的兄弟亲情,不认可其与顾大、顾二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此当然顾三也不具备继承顾大遗留房产的法定资格。

顾三辩称:顾大生前曾主动联系过他并告知过他的生病情况,自己也要求前往照顾生病的顾大,但实在由于两者之间的物理距离遥远,使得经常频繁性的照料成为不可能,同时,顾二和顾大在生前曾经因为顾老先生夫妻的遗产继承问题曾经大打出手,闹得很不愉快,在顾大病重期间,顾二主张其曾经主动频繁照料顾大,显然违背常理,不足以采信。

就在顾二和顾三就顾大遗留房产问题争执不休时,天有不测风云,顾三突然离世。顾三离世后,顾三的子女顾三小出马,要求继承顾大遗留给顾三的房产份额,双方各执己见,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继承纠纷,主要的法律争议点有三。第一,顾三是否是顾大遗留房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继承资格,皆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顾大生前未婚未育,也未留下遗嘱处分自己遗留的房产,顾大离世后,其房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顾三虽与顾大为同父异母的兄弟,但仍然是顾大遗留房产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顾三在顾大房产继承中的份额应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法定继承,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等份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在合法的大前提下,裁判者会综合考量继承遗产的性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在生前的关系、家庭内部情况等情况后,对遗产的继承分配作出最后决断。在本案中,顾二明确举证证明在顾大患病离世前,其对顾大的照料付出最大,法院采纳照料因素,在顾大遗留房产份额的继承中给予顾二更大的倾斜。第三,顾三小能否代替顾三继承顾大遗留的房产份额。《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转继承的法律制度,在时效上,转继承适用于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恰巧符合本案的发生情况,顾三小作为顾三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获得顾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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