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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如何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世纪公证处接到了一个求助电话:一名美国人在中国去世,生前在威海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继承人都定居在美国,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房产过户事宜。

案件解析

        这是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上述案例涉及的不动产在我国,应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了解,上述案例的外籍人士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所以,上述案件可由在美国的全部继承人发表《亲属关系声明书》并办理公证和双认证。声明内容包含:声明人基本信息,声明人与死者关系,死者何时何地死亡的信息,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死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有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扶养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同时承诺如声明内容有误,声明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办理双认证。

        继承人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及上述材料等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如本人不便亲自办理,还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要办理公证并进行双认证。之后,公证机构通过核实可以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对于不便亲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代为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产证领取事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了解,上述案例的外籍人士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这是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上述案例涉及的不动产在我国,应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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