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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儿子儿媳出资买房能否撤销赠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来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老侯、小侯系父子关系。张某、小侯于201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侯懿珂。2017年8月,张某、小侯同建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7年9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业公司为张某、小侯出具收据多份,显示收到二人交来房款676805元。其中,张某转账支付 27026元,老侯转账支付649779元。2017年12月,张某、小侯协议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老侯诉请撤销对张某、小侯的房产赠与并返还房产或者给付折价款649779元。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补偿老侯25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1.老侯为张某、小侯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系金钱赠与还是房屋赠与?2.老侯起诉解除赠与合同时案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老侯对张某、小侯赠与房产权利是否已发生转移?


律师评析: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张某与小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侯为二人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非房屋。老侯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建业公司,出资行为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买受人系张某、小侯,并已办理备案登记。案涉房产过户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只是时间程序问题,属于权利的自然过渡,故案涉房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由张某、小侯共同所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与婚生女侯懿珂的抚养及其他约定紧密相连,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张某、小侯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不可撤销条款,张某具有案涉房产完全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房屋至今从未登记在老侯名下,老侯始终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更无法转移登记给受赠人。因此,老侯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或折价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


3.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老侯将大额财产倾囊而出为张某、小侯购置房产,其目的在于家庭和睦。案涉房产购置后不久,即发生张某、小侯离婚行为,本案纠纷与小侯、张某离婚事实存在密切关系。老侯在为张某、小侯购置案涉房产之后,经济能力大幅下降,影响以后正常生活。法院酌定由张某补偿老侯25万元正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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