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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来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2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罗某与易某199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罗,2014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小罗。涉案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由罗某占有使用,至今仍未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手续。小罗诉请罗某、易某协助办理案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各自承担50%过户费用。一审支持小罗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协议离婚,夫妻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财产条款?


律师评析: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罗某与易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任意撤销,该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该赠与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有机联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离婚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3.本案,罗某、易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小罗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双方在离婚时已对案涉房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小罗,小罗已诉讼主张权利,是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罗某对其与易某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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