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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自愿将集资房登记在孙女名下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5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唐老与小唐系祖孙关系,唐某与小唐系父女关系。案涉房屋系集资房,唐老作为邵阳公司退休职工享有集资资格。2005至2010年先后以唐老名义交纳购房款18万元。2010年8月,唐某、王某夫妇装修房屋,带小唐搬入居住。2013年因夫妻发生争执,王某及小唐搬出。2012年8月,唐老向邵阳公司提供“申明:案涉房屋房产证办在小唐名下”。2015年1月,小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唐某起诉王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唐由王某抚养。同年,唐老起诉小唐,唐某作为小唐法定代理人,通过调解协议方式同意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唐老名下。同年,唐老起诉小唐和邵阳公司,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邵阳公司和小唐协助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撤销唐某代理小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唐老全部诉请。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1.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2.唐老诉请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是否成立?


律师评析:1.唐老作为邵阳公司退休职工,享有案涉房屋购买资格,该房屋以唐老名义购买后,由王某、唐某出资装修并于2011年带小唐搬入居住。2012年8月,案涉房屋登记之前,唐老自愿将房产证办在小唐名下,小唐此时已与父母一起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房屋已实际交付。2015年1月,小唐经依法登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小唐单独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小唐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


2.本案纠纷系因唐某、王某夫妻关系不和引起,唐老起诉本案正当性存疑。虽然小唐在2015年1月取得房屋产权时尚未成年,不存在案涉房屋由小唐本人出资的事实,但购房款分四次缴纳,均发生在唐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排除系唐某、王某夫妻缴纳可能。即使购房款系唐老缴纳,因唐老已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小唐名下,且案涉房产也已完成物权登记,视为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本案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赠与情形,故唐老抗辩本案不存在赠与、即使赠与也未经其配偶同意而无效不能成立。


3.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理应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女儿合法权益,在唐老起诉小唐情况下,唐某在未征求小唐本人和另一法定代理人王某意见情况下,反而通过调解协议方式将已登记在小唐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唐老名下,明显损害了当时未成年的小唐的合法权益,该民事调解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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