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仅按手印签字为见证人代签,未证明手印是其本人所按,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4
上诉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上诉人郭某3、郭某4、韩某继承纠纷一案,因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区某某室房屋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某某元,按照被继承人罗某9的录音录像遗嘱由郭某1全部继承;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某3、郭某4、韩某、郭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无效错误。原审法院把录音录像遗嘱和有被继承人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姜某9、王某(住院患者,系姜某9母亲,已去世)、周某(住院患者)签字按手印的书面遗嘱完全对立起来而找到各自瑕疵从而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无效错误。姜某9、王某、周某在现场予以见证,吉大二院护工李某(佩戴眼镜女士)、杜某也在现场予以见证,且姜某9、周某、李某、杜某肖像、影像、声音也被录制其中,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录音形式所立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规定。至于录音录像应记录所立遗嘱时间、采取叙述方式、一镜到底方式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本录音录像遗嘱所立时间其他继承人并没有异议,问答方式也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两段录音录像没有剪切,前后没有矛盾,因客观原因录制两段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仅因瑕疵否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实际上剥夺了立遗嘱人合法处置其财产的公民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韩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错误。韩某自200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与被继承人罗某9一起居住,其间因婆媳纠纷罗某9到朋友家和郭某1家居住。尽管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韩某并没有提供主要经济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辅助,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求。相反,此段时间罗某9身体健康、财力充足,反而对韩某进行了一定的资助。2018年10月以后至去世期间,罗某9各方面最需要赡养、照料护理的时候,韩某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郭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家庭、医院全天候照料罗某9至去世。退一步讲,法定继承的话,郭某1也应当多分遗产而不应平均分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郭某1上诉请求。
郭某2上诉请求: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区某某室房屋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某某元,优先支付给上诉人120345.14元,剩余款项由郭某1继承。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某3、郭某4、韩某、郭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郭某2“作为本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无权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也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错误。第一、郭某2作为原审本诉被告主体适格。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的书面遗嘱“1.我百年之后我购买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室房屋归我孙女郭某2继承”说明郭某2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继承纠纷中的受遗赠人,当然作为本案本诉被告适格。第二、郭某2在原审中有权提起反诉。郭某2垫付了涉案房屋购买产权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转让费、装修等各种费用12万余元,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优先支付给郭某2120345.14元然后再由郭某1进行继承。拆迁安置补偿总额的相关项目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提前搬迁奖励等都是应当直接补偿给郭某2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郭某2上诉请求。
郭某3、郭某4、韩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郭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区某某室房屋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某某元,按照被继承人罗某9的录音录像遺嘱由原告全部继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郭某3、郭某4、郭某2承担。
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罗某9遗产的分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被继承人罗某9与其夫郭某9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长子郭某8、次子郭某7、三子郭某1。郭某9于2006年去世,罗某9于2020年8月25日去世,郭某8于2004年去世,郭某7于2000年去世。郭某3系郭某8与韩某的女儿,郭某4系郭某7与马某9的儿子,郭某2系郭某1的女儿。(二)2020年8月3日,某某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罗某9(乙方)签订《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甲方国有直管公房,坐落于某某小区某某房屋、栋号5-19/601-78、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经甲方同意,将此房按市房改有关文件规定出售给乙方,现就乙方购房一事达成如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上述房屋,购房后产权归乙方所有。二、甲方按某某市房改有关文件规定,以房改优惠价格出售给乙方,经计算实际交纳购房款41294.7元。签订协议同时一次性交清购房款。钱款当面点清,交款后乙方应认真核对协议内容。三、本协议书不做房产执照使用。由甲方负责到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购得该房后如再发生买卖、交换、转让等房屋产权变更时自行到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五、乙方在办理购房时应将购买产权手续一次性交齐,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补办的手续,甲方不予受理,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购房人交款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八、本协议及房改票据请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后果自负。甲方处盖有某某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乙方处盖有罗某9名章。同日,某某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出具《某某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电子)》载明:“国有住房出售41294.7现金收讫”。2020年8月4日,某某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某某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载明交存计算:房屋售价41294.7元×交存比例2.0%交存金额826元。郭某1庭审中提交《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房屋征收部门):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乙方(被征收人):罗某9身份证号码:×××乙方房屋位于某某东区七区712-3-409,房屋所有权证号无、丘(地)号5-19/601-78、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经评估及核算,甲方按规定应给付乙方货币补偿总额某某元,其中包括:(1)房屋价值补偿493431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98686元;(4)临时安置补偿1619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7990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8)提前搬迁奖励30000元;(9)奖励129574元;(10)其他补偿0元。甲方将补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搬迁验收时间将被征收房屋交给甲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比例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含90%)后,本协议生效。甲方应补偿乙方金额总计某某元。”但落款处乙方仅签有“罗某9”字样,甲方处并无房屋征收部门盖章。郭某1代理人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后,征收部门在该协议书开头处加盖公章。韩某、郭某3、郭某4对上述某某元系罗某9遗产均无异议。(三)郭某1出示《遗嘱》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遗嘱内容系打印,载明:“立遗嘱人:罗某9,女,193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胡同委某某组。身份证号:×××。我叫罗某9,今年87岁,我丈夫叫郭某9(他已经在2006年2月2日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我没有再婚),我和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郭某8、次子郭某7、三子郭某1;其中次子郭某7于2000年7月病逝,长子郭某8于2004年5月病逝。我父母和郭某9的父母早在1987年前都已经病逝。在立本遗嘱之前,我已经就某某房屋找律师订立了代书遗嘱,那份遗嘱继续有效。由于本人年龄较大,身患疾病且在住院当中,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对其他财产立本遗嘱。一、本人除某某房屋外现有主要财产如下:1.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该房产原来是某某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公产房屋。2020年8月4日,某某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将某某小区某某室以人民币41299.7元的价格出售给我本人(有国有住房出售发票为凭),并收取了人民币836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某某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为凭)。该房屋目前没有办理产权证。上述款项均是我孙女郭某2出钱给我支付的。2.本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二、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1.我百年之后我购买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室房屋归我孙女郭某2继承;2.我本人工资和本人百年后政府按规定从社保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均由我儿郭某1领取和支配,主要用于支付我的医疗费、后事办理等费用。3.希望我的儿子和其他孙子女一定要尊重我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三、本遗嘱一式肆份,均由我儿郭某1负责保管。”“本遗嘱宣读人”处有“姜某9”签字捺印,证人处有王某、周某签字捺印,下有罗某9签字捺印。郭某1庭审中陈述:“遗嘱是我找儿童公园附近一个打印社打印的,当时我自己去的,我是2020年8月11日去的。”郭某2庭审中陈述:“遗嘱是郭某1说已经跟罗某9协商过了,我跟罗某9本人核实过之后敲出电子版由郭某1打印出来的,本该在8月12日签,但是白天看罗某9人太多,我奶奶累了,8月13日我奶奶本人突然说要立遗嘱,因老太太当时特别急没有现成文件,日期和实际签字日期不一致,遗嘱继承人处也没有改。”郭某1庭审中提交录像光盘一份。其中第一段录像画面显示有姜某9(证人,背对镜头)及罗某9(卧于病床上),有如下对话:姜某9(以下简称姜):“奶奶啊,你现在清不清醒。”罗某9(以下简称罗):(点头)。姜:“清醒啊,你某某的房子给谁。某某小区的房子给谁。”罗:“某某小区给郭某1。”姜:“给郭某1啊。你身后的补偿款给谁。”罗:“啊。”姜:“你身后的补偿款,身后的补偿款。”罗:“补偿款。”此时画面显示罗某9病床前站着两名戴口罩的女子,旁边病床坐着一名女子,女子旁边站立一名男子。姜:“身后的补偿款”。罗:“没听懂”。姜:“你过世了,国家给笔钱,那笔钱你想给谁”。此时,旁边一女子(未在画面中)插话:某某小区的钱。罗:“啊,我先把他的债还了,先把郭某1的债还了,然后钱再分配。”姜:“啊,明白了,然后钱再分配是不是。”罗:“完事儿钱再分配,那是另一码事了,是吧?”姜:“好了,那再没啥了吧。”罗:“没啥了。”姜:“好嘞。”第二段录像画面显示录像画面显示有姜某9(证人,背对镜头)及罗某9(卧于病床上),有如下对话: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告诉她在哪签,告诉她个地方。”此时画面中闪过罗某9病床旁站着的两名女子。罗:“签得驴唇不对马嘴。”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行啊,签上就行。”罗:“把笔给我,我好容易我刚有点力气,寻思起来给他签,一折腾给我折腾蒙了又。”罗:“扒开,(此时姜某9在纸面上为罗某9指示签字位置)我知道,我知道了,那手拿喽,我知道了,好容易有点力气。”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给她就行,来回翻的快点。”姜:“笔不出油阿,哪找的笔啊?”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笔也不出油啊。”姜:“哪儿找的笔啊?”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要碳素笔,整个碳素笔。”另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谁道了,整个碳素笔。”姜:“乱晃悠,乱晃悠,在这嘎达。”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个行,这个行。”此时,姜某9为罗某9换了一支笔。罗:“签上了吗。”一女子(未在画面中):“没有。”姜:“没签上。”罗:“没签上啊?”姜:“这笔没油,得重新再,这有油。”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笔有油。”姜:“她签不了,没力气。”罗:“没签上?”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啊,这回签吧,唉,这回行了。”罗:“这么笨呢。”此时罗某9在签字。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回行,这回行。”罗:“琴字真的不会写,我这,不会写字了。”姜:“没写有油也。”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写不上。”一男子(不在画面中):“不对,不对,这种笔,一倒仰,你得倾斜一些,这种笔你得坐下写,平写不出油。”姜:“她写不了,没有劲儿,一点劲儿都没有。”姜:“啥也没写你按个手印儿有啥用。啥也没写,没有名儿。”一男子(不在画面中):“笔,这种笔,倾斜点。”姜:“你要光按手印儿她能按。现在是。”罗:“代理不行吗。代理不行吗。”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不行。”姜:“不行。”罗:“我这现在,不会写字儿。”一女子(未在画面中):“那你就按手印呗。”罗:“按手印儿啊?”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啊。”罗:“按手印行不。”姜:“行,写不了,你咋整。”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就说啊。”姜:“你同意按个手印,你写不了你咋整?”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个个说写不了,按手印儿,你个个儿说。”罗:“这行了吧?”姜:“行,你写不了。”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上她跟前,按她手印儿去,看她手,你照。”罗:“写不了。”姜:“写不了哇,是不是写不了哇?”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是写不了吧。”另一女子(未在画面中):“你说写不了,按手印可以。”罗:“写不了字儿了。”姜:“按个手印儿是不是行啊?”罗:“啊?”姜:“按手印行吧?”一女子(未在画面中):“给你这个笔看看。”罗:”都着急了,都着急了,(签字)这回差不多了。”一戴眼镜女子:“这回再按个手印吧。”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回再按个手印儿吧。”姜:“这个再按个手印,按在名字上,来,这块儿来一个,按这儿就行。”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对,按名儿上。”罗:“这回行。”姜:“行,这就行。”罗:“呵。(笑)”姜:“刚才是哪个笔啊。是这个笔吧,是不是?”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嗯呐,是不是那个,你看看是不是那个好使?”姜:“唉,再来个字儿。行,哪儿宽绰在哪儿。”一戴眼镜女子:“你就写你名儿就行,省的跟作假似的,我们都不认识,这都那啥那啥。”姜:“现在这都属清醒。”一戴眼镜女子:“咱就看你这儿子,你讲话了,都伺候你太好了。”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这字儿行。”姜某9将印泥递给罗某9,罗某9按手印儿。姜:“好,好嘞。”一女子(未在画面中):“那底下用不用写了。”另一女子(未在画面中):“费劲,费劲呐。”姜:“是不是两份呐?你问问是不是就两份?”罗:“干啥呢?”姜:“这告诉明白了。”一女子(未在画面中):“是不是两份?”另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四份呢。”姜:“四份,就给我两份呢。”罗:“瞎出溜,嗖嗖嗖嗖的。”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四份,四份你就管他要呗。”姜:(对着镜头方向)“你四份你就现在就给我两份。”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后边,后边完事,唉。”罗:“还要两份。”一女子(未在画面中):“对,四份,对,我就瞅吧。”姜:“唉哟奶奶,来,快,你签名,完了一会儿按手印儿就行。”罗某9继续签字按手印儿。罗:“要死的人了,干啥都不行了。”姜:“唉呀,没事儿没事儿。”姜:“拿着笔。”罗:“要死了。”一女子:“要死了,还这么清醒呢。”姜:“她,她,她,她现在清醒。”姜某9出庭作证,其证实其母亲生病时与罗某9是一个病房。庭审中郭某1询问:“你在问罗某9某某区某某小区的房子给谁,罗某9怎么回答的?”姜某9陈述:“房子给郭某1。”郭某1询问:“当时罗某9做遗嘱的时候都谁在场?”姜某9回答:“一个病友,两个清洁工,还有我母亲王贵芝(已经去世)”。郭某1询问:“当时罗某9表达意识、说话是否清楚?”姜某9陈述:“清楚。”郭某1询问:“你问的录音录像中有些问题,反复问,最终罗某9是否听清楚了?”姜某9回答:“听清楚了。”郭某1询问:“罗某9住院期间是谁一直照料?”姜某7回答:“开始是郭某1,后来几天是大嫂韩某,郭某1的爱人也去过送饭。”郭某1询问:“你给罗某9读遗嘱的整个经过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姜某9陈述:“进行了”。郭某3询问:遗嘱的内容你给老太太念了吗?姜某7回答:“念了两句,老太太说听不清,记不太清了,不行你就看录像。”郭某3询问:“打好的遗嘱谁给你的?”姜某7回答:“不是郭某1就是郭某1他姑娘,那天就他俩去的”。张某9出庭作证:“我就证明从2018年起郭某1伺候他妈开始,老太太住院期间我帮郭某1照顾照顾。”郭某1询问:“你简要地说下郭某1是如何照料赡养罗某9的?”张某9回答:“2018年以后住院11次都是郭某1和我还有几个朋友,还有姓黄的今天住院出不了庭,每次住院都是我们几个从四楼抬下来送到医院去,差不多每次都是我开车,在医院期间都是郭某1照料,逢年过节我们都去郭某1家陪老太太玩玩打打麻将啥的,我看着太多了,能说好几个小时,因为这三年没什么事都跟郭某1和罗某9在一起。”郭某1询问:“罗某9大儿媳妇赡养照料罗某9的情况你清楚吗?知道吗?”张某9回答:“不认识,没人介绍,就看着过一次。”郭某2询问:“2018年后郭某1照顾罗某9期间,罗某9身体情况是能完全自理、半自由,还是卧床?”张某9因答:“一开始拄棍子还能走走,2018年下半年开始拄棍子也下不了楼了,2019年开始就不怎么起床了,说哪儿都疼。”法官询问:“郭某1欠不欠你钱?”证人回答:“欠,现在还欠,欠38000多”。(四)韩某陈述其自1981年至2019年1月都与罗某9共同生活,尽了赡养义务,郭某3不持异议,郭某1认为韩某自1981年至2018年10月与罗某9一起居住,郭某4认为在1981年至2018年间曾有一段时间韩某未与罗某9一起居住,罗某9去了朋友家居住。韩某的邻居冯某9、胡某9出庭作证,证实韩某与罗某9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对罗某9照顾较多。韩某庭审中提交了五份罗某9的病历复印件,时间自2016年至2019年6月,病历上的联系人均为韩某。罗某9曾于2015年在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因与马某9就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室房屋纠纷起诉马某9,韩某是其委托代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对于本案存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情形的,法院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关于被继承人罗某9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某某东区七区712-3-409、丘(地)号5-19/601-78、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房屋虽为直管公房,但罗某9已经交纳了购房款41294.7元,根据其与某某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其享有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的权利,该房被征收后,罗某9同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即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一定数量的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务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其就该房屋应得拆迁补偿款某某元是其遗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郭某1要求确认录音录像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本案中,无论是遗嘱人还是见证人均未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且在场人员虽为两人以上,但对另一位见证人的录像一晃而过,无法确认其身份,且遗嘱记录的也不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是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的问答。郭某1无证据证明所有见证人均全程参与了录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且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的全景镜头都应有所体现。而本案中,郭某1提供的录像分作两段,其女儿郭某3陈述是因为存储不下因此另录的,也不符合录像遗嘱有效的法定要件。即使将其作为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而本案郭某1举证的遗嘱共两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打印遗嘱有效的条件,因此,即使将其作为打印遗嘱,亦为无效。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郭某1所主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韩某主张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表现以下以三个方面: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应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送医院进行护理等。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性的、长期的,如果只是偶尔给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可见,韩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根据生活常理,儿媳与公婆一起居住,双方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均有较大差异,能长期生活,实属不易,而双方能长期生活,亦间接证明韩某与被继承人相处较和谐。从证人举证情况,亦可证明韩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其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2的反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继承纠纷,郭某2并非罗某9的法定继承人,其作为本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无权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也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郭某2可另行起诉。关于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综合全案证据,郭某1、韩某、郭某3、郭某4对案涉拆迁补偿款各享有1/4份额,即各分得192900元。综上所述,郭某1的部分诉讼请求、韩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罗某9就某某东区七区712-3-409、丘(地)号5-19/601-78、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房屋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某某元,由郭某1继承192900元、由韩某继承192900元、由郭某3继承192900元、由郭某4继承192900元;二、驳回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6元(已由郭某1预交),由郭某1负担2879元,由韩某负担2879元(韩某已预交的5某某元予以退回),由郭某3负担2879元(郭某3已预交的25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由郭某4负担2879元(郭某4已预交的25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郭某2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予以退回。
二审时,郭某1依法提交了视频光盘及录音翻译文件,以证明郭某1在医院全心照料罗某9,罗某9陈述其全力支持韩某女儿郭某3结婚费用,弄得自己倾家荡产,韩某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韩某探讨打麻将,不赡养老人,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录音录像遗嘱是否有效一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遗嘱在原法律规定中,仅为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的并不详细,故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中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并无不当。本案中,存在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遗嘱,郭某1主张本案以罗某9的录音录像遗嘱继承。遗嘱需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以满足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录音录像遗嘱中系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罗某9并未进行独立陈述其遗产的具体处理情况,且经审查涉案录音录像遗嘱形成时罗某9的住院病程病历,未见罗某9存在表述困难的情形。遗嘱见证人确均未在录像中说明身份,未见见证人的肖像和所录像的年、月、日,涉案录音录像遗嘱中并未“一镜到底”,且郭某1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见证人全程参与录音录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亦未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并签字,书写年、月、日。在上述法定要件无法满足的前提下,无法审查认定涉案录音录像遗嘱确系立遗嘱人罗某9的真实意思表示。郭某1主张打印遗嘱可与录音录像遗嘱佐证。经审查涉案打印遗嘱,郭某1陈述涉案打印遗嘱系事前打印好的,纵观打印遗嘱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处分与录音录像遗嘱中对涉案遗嘱的处分并不相同,且涉案打印遗嘱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故无法印证涉案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郭某1认为一审法院在审核录音录像遗嘱中找瑕疵,进而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无效是不对的。法律规定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为保障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录音录像遗嘱并非找瑕疵而使得涉案录音录像遗嘱无效,一审法院对涉案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郭某2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能否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一事。郭某2主张其是2020年8月12日打印遗嘱的受遗赠人,其为适格主体,有权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经审查,涉案打印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故郭某2并非涉案房屋的受遗赠人。本案系继承法律关系,郭某2非罗某9的遗产继承人,故其在本案中不属于适格的主体。另就郭某2提出的在本案遗产中应优先支付其享有的债权。反诉是基于本诉而提出的,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且反诉与本诉需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和本诉的诉请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本案继承法律关系中并无郭某2,故主体并不相同,另本案继承法律关系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郭某2非本案适格主体,其无权在本案中提出主张,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韩某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一事。郭某1主张韩某与罗某9存在婆媳纠纷,韩某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且在2018年10月后至去世期间,韩某也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本案中,韩某与罗某9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结合韩某所提交的证据,其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的责任,能够证明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儿媳与公婆生活其间难免存在矛盾,而郭某1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未尽到主要赡养的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韩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郭某1、郭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4元,由郭某1负担9587元,由郭某2负担2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