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他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裁判要点】
被继承人去世后,行为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通过书面形式放弃法定继承权的,该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基本案情】
王淑琴与刘某某生育二子,即刘建新、刘永。王淑琴与刘某某曾建造北房八间、西厢房二间。后刘建新与赵景荣结婚,居住在北房八间中西数第四、五、六三间房屋内。同时,刘建新与起景荣居住期间对北房八间中西数第四、五、六三间房屋向南侧,建造了二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一间南厢房,并居住至今。随后,白海侠与刘永结婚,二人居住在北房八间中西数第三间房屋及西厢房二间处,白海侠与刘永居住期间在北房八间中西数第一、二、三间房屋向南侧,建造了二间东厢房、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厕所一间。
其中,北房八间中西数第七、八间房屋由王淑琴与其夫刘某某居住使用,共居住期间建造西厢房一间、南房二间。后某土地管理局颁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时,王淑琴与其夫刘某某建造的北房八间的部分宅基地使用证户名登记为刘建新,剩余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证户名登记为王淑琴。后刘某某去世,刘永在家庭会议上同意放弃继承权并签字。王淑琴、刘永等对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白海使以其对刘某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对刘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王淑琴等答辯称,白海侠不是继承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北房八间、西厢房二间,由王淑琴与刘某某建造,该财产应为两人共有。刘建新与赵景荣所增添的财产部分应为刘建新与赵景荣所有。王淑琴与刘某某建造的西厢房一间、南房二间应为王淑琴与刘某某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北房八间中西数第第一、二、三间(包括接出的部分)及西厢房二间、东厢房二间、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则所一间归白海侠、刘永所有;其余房屋(包括北房接出的部分)均归王淑琴、刘建新、赵景荣所有。
王淑琴、刘永、刘建新、赵景荣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白海侠不是继承人,刘永已经放弃继承。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白海侠的诉讼请求。
白海侠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決:撤销一审判决;二间东厢房、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则所一间由刘永与白海侠共同使用;驳回白海侠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淑琴、刘永刘建新、赵景荣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当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就本案而言,在刘某某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刘永有权放弃继承权,刘永在家庭会议上同意并签字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涉案房屋刘永不再享有继承权。并且刘永与白海侠未证明其在婚后居住的三间房屋向南侧所接出并建造的房屋有相关批准手续,故所增添的房屋应为刘永与白海侠共同使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量学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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