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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对遗产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评估后再确定房屋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1,男,200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兼付某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付某5(付某1之父),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2,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化医院护士,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3,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4,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首钢京唐钢铁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付某1、付某5、付某2因与被上诉人傅某、付某3、付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亦未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判决给付房屋折价款依据不足;遗嘱继承与涉案房屋的腾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腾退涉案房屋不妥。有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某5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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