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法院判决拆迁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xx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如依据民法典,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居住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x1为父女关系,被告张x1与原告母亲于1992年离婚后,与被告陈x再婚。原告自出生后一直住在北京市xx号房屋。2001716日,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被告张x1作为购房人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x1自愿购买xx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房,该安置住房位于xx危改区xx号,原告为被安置人口。在《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明确了被安置住房房价的计算方式,其中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受了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房改售房成本价。2004111日,被告取得了被安置住房北京市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产权证。涉诉房屋交付后由二被告占有使用,2018923日,被告将涉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陈x名下。为了确认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陈x辩称,原告所称的亲属关系、离婚结婚情况属实。二被告已离婚,离婚时签署协议,涉诉房屋归被告陈x所有,现涉诉房屋由被告陈x控制。涉诉房屋的购房款是二被告出的,原告对涉诉房屋没有权利居住使用。
被告张x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及被告张x1的婚姻状况属实。二被告于20191月已离婚,涉诉房屋原登记在被告陈x名下,后来离婚协议约定给了被告陈x。原房屋拆迁时,原告年纪尚小。拆迁时确实用了原告的户口,购房款是二被告出的,与原告无关。

【法院审理】

原告张x系被告张x1之女,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111日离婚。2001716日,被告张x1(乙方、购房人)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xx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甲方依据xx区政府转发的关于《北京市xxxx地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对乙方居住的北京市xxxx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乙方在xx地区内有正式住房2间,使用面积17平方米,建筑面积2261平方米,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张x1、张x、张x2、张x3。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它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xx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其住房为xx危改区xx号楼(施工楼号)x单元xx号住房,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该安置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安置住房交付乙方使用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据实结算。安置住房房价款计价明细见《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148719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分户调查表》载有被拆迁人张x1,户主;张x,张x1之女。住房情况备注:张x1之妻陈x,户口在xxxx×号,之女张x2户口同上。《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有房价计算包括3部分,其中包括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人×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筑面积)×(1+调节因素之和),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人×安置人口)或: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2004111日,安置住房即本案涉诉房屋登记至被告张x1名下。2018923日,涉诉房屋登记至被告陈x名下。

【评析】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1签订的《xx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明确载明,应安置人口4人。原告在拆迁时为应安置人口,故其享有涉诉房屋的安置权益,现原告提出其作为被安置人对涉诉房屋享有安置权益,请求确认其有权居住、使用北京市xxxx号房屋之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纠纷等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