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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缘起】

靳老先生与牛老太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靳先生系长子,靳女士系长女,小靳系次子之子。小靳之父于1988年9月20日去世,生前无遗嘱。靳老先生于2008年3月8日去世,生前无遗嘱。牛老太于2017年5月15日去世,留有代书遗嘱两份,在前一份遗嘱声明其所有财产由儿子靳先生继承,在后一份遗嘱声明其所有财产由孙子小靳继承。

靳老先生与牛老太婚内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靳老先生名下。关于该房屋权属,靳先生持有靳老先生手书并签名《声明》一份,载明:该房费用全部由靳先生所交,产权理应归靳先生所有。

现小靳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并向靳先生、靳女士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法官析案】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权属。

房改房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对于职工的一项福利制度,只能由满足特定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标准价或者成本价的基础上,通常会有工龄、职级、职务方面的优惠,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仅凭出资主体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在先生效判决已确认靳先生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靳先生所持《声明》处分的是靳老先生和牛老太婚内共同财产,现只有靳老先生签字,牛老太没有签字,也未以其他方式追认,且房屋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故涉案房屋仍属于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位老人去世后转化为遗产。

其次,关于靳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份额的继承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靳老先生和牛老太未就房屋份额特别约定,靳老先生亦未留有遗嘱,故靳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50%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牛老太、靳先生、靳女士、代位继承的小靳共同继承。

最后,关于牛老太在涉案房屋中份额的继承分割。

针对牛老太本身50%的份额和自靳老先生处继承的份额,牛老太立有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但针对第二份遗嘱又涉及一个问题:是遗嘱还是遗赠?遗嘱和遗赠的主要区别如下:一、取得遗产的是否法定继承人;二、是否需要取得遗产的人在特定时间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

小靳在靳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中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进行了继承,他是否也是牛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呢?法院认为,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特殊制度安排,旨在维系被继承人各支脉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发生血脉传承的断代,保障财产在被继承人的法定亲属范围中实现合理分配。可见小靳不能基于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获得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因此第二份遗嘱实为遗赠,小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件结局】

二审经审理认为,因小靳未在60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牛老太在后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靳先生持有的遗嘱因为牛老太变更了财产处置而失效,所以涉案房屋中属于牛老太的份额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接受遗赠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否则视为放弃,实践中一般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更为妥当。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