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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有债务,多名子女谁来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981年杨女士的母亲带着她和弟弟,改嫁给赵老先生,赵老先生也是再婚,有5个子女。这样一来,老两口一共有7个子女。赵老先生去世后,就其房屋继承问题,经法院调解最终确定,老人留下三套房屋中的10号房屋、803号房屋,归赵老先生的五个子女所有;另一套804号房屋,归杨女士的母亲所有。2013年杨女士母亲去世后,804号房屋就由杨女士单独继承,至于杨女士的弟弟,自愿放弃继承。

后来,杨女士想把她继承的这套804号房子卖了。由于房子是父母单位的福利房,卖房需要去单位开证明。杨女士这时才得知房子的面积超标,需要补交房屋超标款,且三套房屋的超标款应当一并缴纳。但经过沟通,其他子女并不理会杨女士,最终杨女士自己补缴了三套房屋的超标款33万元。其中,杨女士的房屋是12万,她替其他子女垫付了21万。后来,杨女士得知,另外两套房屋也陆续被其他子女出售,但是21万垫付款仍未得到清偿。

于是,杨女士将继父的五个子女告上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其补交的房屋超标款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两套房屋由五被告共有,涉案房屋所负的房屋超标款,应由五被告在各自继承的范围内进行清偿。现杨女士已代为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已将房屋出售,故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分别向杨女士支付房屋超标款4.2万余元。



【评析】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的判断因素,一是生活上的照料,二是经济上的扶持,比如未成年的继子女一直跟随继父母一起生活,则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结婚时已经成年或者已经结婚,则可能没有抚养关系。

在房屋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后,房屋中如果有欠缴的税款、水电费、物业费,或者房产在买卖过程中设定的抵押还没有清偿完毕,则可能存在债务问题。本案中,老人生前有房屋超标款没有清偿,属于老人对单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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