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引言】
遇到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的遗产怎么办?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认为原告赵女士起诉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从道德层面肯定和鼓励赵女士对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侄子的自愿扶助行为,依法判决赵女士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我国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友善,互相关心、帮助,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关系中落地生根。
【案情简介】
小雄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不仅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还陪伴小雄四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支付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赵女士将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
然而,小雄在30岁时突然因病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雄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
小雄去世前一晚,赵女士给侄女小雄的堂姐赵某打电话,说小雄想姐姐。赵某赶到姑姑家见到了躺在床上的小雄,赵某回忆说小雄曾对自己说过:“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我买的,能不能找个律师录个音,将房子过户至姑姑的名下?”赵某劝他先养病,其他事情以后再说。然而,第二天,赵某就接到姑姑的电话说弟弟去世了。小雄的姨及堂姐夫也出庭证明了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称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赵女士认为,小雄无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朝阳区民政局系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故将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继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朝阳区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雄死亡后,并未将小雄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应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双方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雄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且证人证言亦可加以印证,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朝阳区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其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遂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周期、扶养方式、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原告对涉案遗产的贡献等因素,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原告继承涉案遗产的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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