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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房屋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案情简介:郑某1请求继承房产

   被继承人郑某某(2007年5月27日死亡)与被继承人吴某某(2013年10月2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即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以及郑6的父亲郑强某(2015年10月6日死亡)。郑某某、吴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郑某1与郑某某名下。郑强某和其妻子生育一女郑6,郑强某与妻子于1999年已离婚。

   原告郑某1将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诉至法院,要求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继承该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认可十二分之一份额,但房价偏低,应当以实际出售的市场价进行折价款补偿。被告郑某5认为,当时分房子的时候,因原告是空挂户口,本不应享有房屋权利,家庭内部已经给原告一半房屋,所以原告不能继承另一半的法定份额,且应当以房屋实际出售价值进行折价款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

   二、律师说法:房屋价值如何认定?

   在继承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法院按照每位继承人相应的法定份额进行分配。

   涉及到房产继承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房屋应判决归谁所有?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双方当事人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年限,对房屋的贡献度,所占房屋份额,以及双方的意见等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那么,房产的价值如何认定?法院一般会根据相关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屋的价值及各方相应财产折价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因此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了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判决原告对被告进行折价补偿。

   四、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