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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去世后房屋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案情简介

   霍某、王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个子女,并购买位于邢台某区的一处房屋。2001年,霍某去世,未留下遗嘱。2013年,王某把5个子女诉至邢台市桥东区法院,要求对房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中,六位当事人经商议,认定该房产价值为60万元。

   二、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去世后,法院对房屋分割的原则一般为:

   房屋如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二分之一归夫妻在世一方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再在所有继承人中另行分配。

   本案中诉争房屋价值60万元,原告王某与五被告均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按照以上原则,王某享有房产的十二分之七,被告五人各享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产权。由于王某所占份额较多,房屋判给王某所有,再由原告对被告给付折价款较合适。

   如果继承人中一部分继承人要求分割,一部分要求不予分割,法院一般考虑多数人的意见。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判定:

   讼争住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被告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房屋分割款每人50000元。

   本案判决后霍某甲、霍某乙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两人认为其可以要求选择继承房产实物,按共同所有方式继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两人继承该诉争房产的实物份额,以共同所有方式继承该处房产。王某、霍某丙、霍某丁和霍某戊均要求维持原判。

    邢台市中级法院认为,诉争住房系王某与霍某夫妻共同财产,因霍某去世前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王某和五个子女均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二分之一归王某所有,然后王某与其五个子女等额继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各当事人每人六分之一。王某起诉要求分割霍某的遗产,实际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同意分割。王某与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占共同财产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主张分割,应予准许。因遗产房屋霍某甲、霍某乙所占份额较小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其主张选择实物继承,本院无法支持。于是该院驳回霍某甲、霍某乙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