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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办产权证的房屋需谨慎审查售房权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刘颖新律师经典判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卜某系母子。2014年盛某从两被告处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办证)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两被告承诺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盛某付款后,两被告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交付房屋,并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被拆迁安置人为李某及卜某姐姐)交付给盛某。盛某一家装潢入住,待可办证时要求两被告配合过户,两被告抗辩房屋系李某与卜某姐姐的,而卜某姐姐表示不同意售房,遂过户未果。后盛某不得以起诉李某、卜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及装潢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因已无法实际履行,双方也同意解除,故最终解除,两被告返还购房款是应有之义,但盛某因此产生了其他损失(房屋溢价款及装潢损失)。对此,两被告在售房时告知盛某,卜某为家中唯一儿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未披露另有权利人,且还保证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现其二人无法就该房屋履行过户手续导致解约,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同时,盛某在已看到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另有权利人为卜某姐姐的情况下,未审查卜某的售房权限或为其姐姐出售的代理权限,多年来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手续,对合同的解除及损失的扩大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担一部分损失。最终判决:合同解除,李某和卜某返还购房款并对给盛某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买房对于有购房刚需的普通百姓而言,是家庭财产的重大处分,更关系到一家人的安居乐业。如交易的是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要诚信缔约,卖方要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不能欺骗、不能隐瞒。而买方也要尽到一般人所能注意到的谨慎审查义务,在保证合同真实性的同时,还需审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签约人的代理权限等,并留痕存证,以防给正常的经济生活带来经济损失,乃至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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