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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车位不能满足使用目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刘颖新律师经典判例

基本案情

任某从置业公司处购买商品房及车位各一。后置业公司交房时,任某发现车位尺寸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经改造后仍不能达到其适用要求,因此,诉请解除《车位转让协议》。置业公司以该车位经过竣工验收、车位尺寸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为由不同意解除车位转让合同。经现场勘察,争议车位东边是墙,墙中有柱,柱突出墙面13厘米。如小型普通客车倒车入库后,柱位于驾驶室车门偏车尾处,驾驶员只能侧身从驾驶室出来,冬天更是只能侧身勉强走出。如小型轿车倒入车位后,驾驶员仍要侧身才可走出。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虽然置业公司建设的车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但我国住建部还发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对汽车库的尺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表面看来,两个标准规定不一致,那是否意味着应适用国家标准?其实不然,因为国家标准主要是为保护人财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制定的建筑防火设计强制性标准,是车库建设的最低标准;而行业标准是在我国家用机动车飞速发展,为使车库建设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等使用价值而制定,不仅考虑安全,还需满足不同车型使用便利等需求。因此,两项标准对车位尺寸规定虽不一致,但并非相互冲突。本案任某购买车位是为了便于其居家时驾驶车辆出入小区停车,提高入住的舒适度,所以置业公司提供的车位不仅要满足防火安全基本要求,还要满足车位的适用、经济等使用性能。经现场勘察,争议车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任某购买车位的目的,故任某有权解除车位使用协议。

律师提示

作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者配套设施,不仅要符合安全的最低标准,更要满足购房者的使用价值,否则应视为未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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