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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典案例2-3——拆迁安置房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刘颖新律师经典判例
2020年A对被告进行诉讼,请求被告B方协助A入住案涉房屋主卧部分,并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房屋出租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判决结果】
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房屋使用权人A是不可以出租房屋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B母有对房屋进行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因此,本案中B母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即使A主张使用权不排他,也不得对抗租房合同中承租人独占适用的效力,因此承租期间,A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被侵犯,只能主张占有使用费而不能使用房屋。
2021年4月,原审原告A上诉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判决,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
【判决结果】
撤销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