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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典案例2-2——拆迁安置房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刘颖新律师经典判例


【简介】原告A为被告B的前妻,AB二人生有一未成年女儿,婚姻存续期间A、B、女儿同被告B的父母、爷爷共六人在平房共同居住。2013年12月,B母代表此六人认购了安置面积。后AB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安置房面积及占用使用等方面产生纠纷。刘颖新律师代理A对B方开展六次诉讼与答辩,成功维护了其权益,为其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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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拆迁获得安置面积63平方米,为一整套房屋。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A放弃其享有的46平米安置面积,被告B方获得5套安置房屋。2017年,A向开发商询问方知自己享有63平米的安置面积。2019年A对被告进行诉讼,请求获得以个人份额被分配的安置房屋使用权。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A对A获得安置面积所在房屋有权居住适用。
【律师解读】
首先,AB离婚协议书中,放弃全部安置面积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应内容应认定无效;再次,现有安置房房产公司和村委会开具的对A享有63平米安置面积的《证明》,无法依据离婚协议推断A放弃全部63平米安置面积,A应享有对63平米安置面积的居住权。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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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B对裁决不服上诉,主张63平米中17平米为46平米的附属权利,离婚协议中A放弃的安置面积即为63平米全部,以B方出女儿抚养费、女儿成年后归B方亲属为交换条件。庭审中被告B方表示,该房屋已被出租,A不得居住。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A对获得安置面积房屋有权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