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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典案例2-1——拆迁安置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刘颖新律师经典判例

【简介】原告A为被告B的前妻,AB二人生有一未成年女儿,婚姻存续期间A、B、女儿同被告B的父母、爷爷共六人在平房共同居住。2013年12月,B母代表此六人认购了安置面积。后AB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安置房面积及占用使用等方面产生纠纷。刘颖新律师代理A对B方开展六次诉讼与答辩,成功维护了其权益,为其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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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搬迁公司与B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原告签名系代签,非经本人授权签署。2018年A对被告进行诉讼,请求认定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解读】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 授权他人签订协议,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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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B对裁决不服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