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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1、被告韩某2(以下均简称姓名)系被告韩某、被告管某(以下均简称姓名)婚生子,管某于1982年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以下简称15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之后韩某和管某在154号院内建有北房三间、东厢房二ĺ司、西厢房二问。2010年,154号院翻新,建有北房三问、东厢房间、西厢房三间,韩某1、韩浩、韩某、管某均有出资,现韩某1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西数北房第一问归韩某1所有,西北房第二问归韩某2所有,其余房屋归韩某和管某共同所有。经询,韩某、管某、韩某2均同意韩某1的诉讼请求,各方并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西数北房 第一间归原告韩某1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西数北房第二同归被告韩某2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西数北房第三间及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归被告韩某、被告管淑英二人共同所有
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154号院内厨房、厕所、大门及院落归原告韩某1、被告韩某2、被告韩某、被告管某共同使用,均不得妨碍其他各方使用
五、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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